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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职责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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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尊严。

二、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六、监督、指导基层的审判监督工作。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一)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尊严。

(二)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六)监督、指导基层的审判监督工作。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审判监督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二)人民的监督。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三)人民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 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一)各级人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

2、该人民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二)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

(三)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

1、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2、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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