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纠纷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了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拆迁纠纷能不能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什么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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