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统一行使。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的审判权。3.审判人员。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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